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北京市山区、半山区定向培养医学毕业生协议书
甲方: (生源所在地卫生局)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 (招生学校)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丙方: (学生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 (家长)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为了逐步解决北京山区、半山区卫生技术人员匮乏的状况,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北京市农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定向培养临床医学大专毕业生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向乙方预先报送定向培养临床医学大专毕业生培养计划,协助乙方做好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
2、选择和接收定向培养临床医学大专毕业生的山区、半山区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3、按照协议规定接收丙方到 区(县) 乡(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甲方需求和上级部门有关招生规定,确定定向培养临床医学大专毕业生的培养方案和招生计划。
2、免收丙方在校期间的学费。
3、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对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发给首都医科大学专科定向培养(山区定向生)毕业证书。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丙方办理本协议之外的就业协议或出国、专升本、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转学、转专业、退学等手续。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