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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等关于为北京农村山区、半山区定向培养卫生人才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卫生局、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为北京农村山区、半山区定向培养卫生人才的实施意见
(京卫科教字〔2009〕42号)


各区县卫生局、教委、财政局、人事局、发展改革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首都医科大学及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意见》(中办发〔2007〕24号)、卫生部等四部委《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北京市农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发〔2008〕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首都社区卫生服务和农村卫生工作,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逐步缓解我市农村山区、半山区卫生技术人员匮乏的状况,使农村山区、半山区的卫生人才得到有效补充和培养,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为出发点,统筹城乡发展,建立农村卫生人才培养的良性机制,提升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逐步缓解农村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为创造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人才保障。
  二、培养原则
  (一)以农村基层卫生人才需求为导向
  以七个山区、半山区的区县农村基层卫生事业发展需求为导向,通过培养、补充、使用等政策措施,形成有利于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和农村卫生人才辈出的机制。
  (二)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
  面向农村七个山区、半山区的区县定向招收临床医学专科层次山区、半山区定向班学生,毕业后定向分配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统一领导、部门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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