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重症医学科”管理有关文件的通知
(京卫医字〔2009〕130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
现将《
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9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拟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应到准予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本院开展“重症医学科”的书面材料(一式二份):
(一)本院“重症医学科”执业人员有关情况、名录及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本院“重症医学科”设备配置情况;
(三)本院“重症医学科”床位设置;
(四)本院“重症医学科”相关规章制度。
二、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医疗机构申请后,对初审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应组织专家或委托行业协会进行现场评估。北京市卫生局委托北京医学会组织专家对相应医疗机构进行现场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论送达申请的医疗机构。
三、经现场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到准予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专家评估结论。
四、符合《
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9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23号)规定的医师可以到相应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核定医师执业范围。
五、完成时限
拟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应于2009年7月15日前到准予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