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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关于加强部门志(专业志)审查验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关于加强部门志(专业志)审查验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9]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二轮修志以来,一些部门和单位在完成承编《辽阳市志(1989-2005)》有关任务的同时,还积极组织开展部门志(专业志)编纂工作。就全市已出版和正在编纂的部门志(专业志)情况看,部分志书基本符合国家、省、市的要求,但也有个别部门未能认真执行志书审查验收工作规定,编纂缺乏严肃性、权威性和科学性,导致部分志书质量不高,降低了其存史价值和社会功用。

  为规范全市部门志(专业志)的依法审查验收工作,确保志书编纂出版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关于加强部门志(专业志)审查验收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六月五日

  关于加强部门志(专业志)审查验收工作的意见

  为规范我市部门志(专业志)审查验收工作,进一步推动编志工作的有序进行,保证志书编纂出版质量,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和《辽宁省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审查验收主体与程序

  市部门志(专业志)由承编部门(单位)组织初审。市政府地方志办公室组织复审。市地方志书评审委员会在市政府和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领导下,按规定程序负责部门志(专业志)的终审,并批准出版;市地方志书评审委员会具有权威性,其组成人员应由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由市政府地方志办公室提名,报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批准。

  各县(市)区的部门志(专业志)由本级地方志工作部门组织复审和终审,具体审查验收程序参照本意见。

  二、审查验收依据和标准

  对部门志(专业志)3个阶段的审查验收,均应以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和《辽宁省志(1986-2005)编纂规定》为依据,对志书的政治观点、资料史实、体例结构、内容记述、行文规范等进行全面审查把关,确保志书质量;同时各有所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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