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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谨声明:此申请表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表填报说明

  一、“资产损失申请单位”:填写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资产损失的企业或分支机构名称(以下统称纳税人)。
  二、“资产损失类型”:纳税人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9]88号)规定的资产损失类型填报。资产损失类型分为货币资产损失、非货币资产损失、债权投资损失、股权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三、“资产损失类型明细”:纳税人应根据资产损失类型的不同,按照财税[2009]57号和国税发[2009]88号规定的具体损失形式填报。其中:
  (一)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预付)账款损失;
  (二)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和生物资产损失;
  (三)债权投资损失包括贷款损失、委托贷款损失、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相关损失、助学贷款损失和其他债权性投资损失;
  (四)其他损失包括委托理财损失、担保损失和其他损失等。
  四、“损失金额”:填写纳税人申请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
  五、“损失时间”:填写纳税人资产损失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时间。
  六、“损失原因”:填写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是由于何种原因造成的。
  七、“备注”:填写纳税人申请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中需说明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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