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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情况台账填报说明

  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情况台账》采用按户设置、一户一账的方法。
  二、“纳税人名称”:填写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资产损失的企业或分支机构名称。
  三、“资产损失类型”: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9]88号)规定的资产损失类型填报。资产损失类型分为货币资产损失、非货币资产损失、债权投资损失、股权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四、“资产损失类型明细”:根据资产损失类型的不同,按照财税[2009]57号和国税发[2009]88号规定的具体损失形式填报。其中:
  (一)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预付)账款损失;
  (二)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和生物资产损失;
  (三)债权投资损失包括贷款损失、委托贷款损失、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相关损失、助学贷款损失和其他债权性投资损失;
  (四)股权投资损失;
  (五)其他损失包括委托理财损失、担保损失和其他损失等。
  五、“申报金额”:填写纳税人申请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
  六、“审批金额”:填写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
  七、“损失扣除年度”:填写税务机关作出资产损失审批同意纳税人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年度。
  八、“审批依据”:填写税务机关作出资产损失审批决定所依据的具体政策规定

  附件2: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表

  资产损失申请单位:                             金额单位:元

序号

损失类型

损失类型明细

损失金额

损失时间

损失原因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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