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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一)到乡镇、村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每人每月享受不低于1000元的薪酬或生活补贴,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各县(市)区确定。

  (二)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助学贷款和学费代偿。凡是到县属乡镇、村工作,且服务期限满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申领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本金由省财政和服务所在市、县财政按4:4:2的比例代为偿还;工作满年的,其学费由政府一次性返还,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和服务所在市、县财政按4:4:2的比例分担。

  (三)对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考研加分。有两年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报考省内研究生培养单位,享受总分加20分政策,其中外语加5分、专业课加5分、政治理论课加10分。

  (四)对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鼓励。提高各级机关录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的比例,市级机关要达到50%、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达到30%。市、县(市)区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应逐步加大招聘具有基层工作经历人员的比例。

  纳入“县以下农村中小学一校一名师范类本科生计划”的毕业生,通过公开招聘直接进入事业单位编制,聘期为5年;纳入“一个乡镇一名农学类大学生计划”、“乡镇卫生院一院一名医疗专业毕业生计划”的人员,工作1年以后,经市、县(市)区人事部门考核为优秀的,根据空编情况,可将关系落在所在乡镇或县(市)区对应主管部门下属事业单位,直接解决事业单位编制,并至少签定5年聘用合同;由县(市)区人事局会同相关部门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对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合同,取消其事业编制待遇。

  (五)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根据省统一安排,经公开招募、自愿服务、按岗选拔、集中派遣到农村基层自愿服务的高校毕业生,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缴纳养老保险年限或在基层服务年限均计算工龄。

  (六)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司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五、以搞好人才储备和增强专业能力为目标,大力推进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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