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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开发造地工作的意见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按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级组织的工作积极性,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和建设用地复耕产生的新增耕地所有权属归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国有林场负责组织实施的开发造地,产生的新增耕地所有权属归国有林场所有;新增耕地指标由政府按市场价格有偿调剂使用。围涂造地产生的新增耕地所有权原则上归所在县(市)区政府所有,新增耕地指标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分配使用。政府有偿调剂指标要实行市场化运作,指标有偿调剂资金必须及时支付到乡镇(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指标调剂形成的村集体收益主要用于新垦造耕地地力提升,也可适当安排用于农村住房改造,发展农村集体经济。造地项目涉及占用林地、滩涂资源等的,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尽快办理审核审批手续,按低限收取森林植被补造费、海域使用金等费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本着节约原则,从严控制工作经费的列支。项目勘测、规划、设计、评审、招标等前期工作费不得超过工程施工费预算的7%。

  建立奖励考核机制。市政府每年对下达的开发造地任务进行考核。对接受委托造地成绩突出的县(市)区政府,按一定比例给予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奖励,并从市级造地改地资金中安排资金予以奖励。对开发造地工作不力、不能完成年度任务或占补平衡任务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扣减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五、明确职责,切实加强开发造地工作的领导

  加强组织领导。要成立宁波市开发造地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发改、财政、监察、规划、水利、农业、林业、审计、海洋渔业、国土资源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开发造地实施机构,负责具体开发造地实施工作。

  明确职责分工。开发造地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的开发造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开发造地日常事务的协调和管理。县(市)区级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政府发改部门负责开发造地项目工程立项审批,重点做好滩涂围垦立项审查报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开发造地项目资金的落实;监察部门负责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部门负责组织调查、落实村镇规划的编制;水利部门负责修订滩涂围垦规划,负责开发造地项目水利工程质量监管和技术指导;农业部门负责开发造地新增耕地质量监管和技术指导,编制地力培肥规划方案,落实后续耕种管护;林业部门负责林地调整规划,充分挖掘绿化造林的潜力或通过山区林地适度减少、平原绿地增加等途径,保持全市林地面积总量不减,拓展较好立地条件的低丘缓坡垦造耕地的空间,并及时办理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审计部门负责跟踪审计开发造地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海洋渔业部门负责海涂围垦的海域使用证审批,组织海域使用论证及环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开发造地立项审批,并组织相关部门验收,负责将新增耕地在当年度变更为耕地,对新增耕地指标使用进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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