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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开发造地工作的意见


  三、明确主体,规范程序,努力提升开发造地质量

  明确开发造地实施主体。围涂造地原则上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实施,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和建设用地复耕原则上由乡镇(街道)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下达年度开发造地任务。

  明确开发造地实施程序。严格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开展开发造地项目的立项、审查和验收工作。30亩以上的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和建设用地复耕立项申请,由乡镇(街道)政府提出,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由项目主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规划设计,经县级开发造地领导小组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审批。滩涂围垦可在堵口合拢后申报开发造地立项。

  严格实施项目竣工验收。开发造地项目完工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开发成水田的,高差应与周边农田相一致,路、沟、渠与周边农田相连,耕作层不得小于30厘米,隔水层不得小于15厘米,灌溉保证率达到85%以上,防洪设施达到10年一遇;开发成旱地的,土壤耕作层不小于30厘米,土层总厚度达到60cm-80cm,适合农作物耕种,沟渠路配套。低丘缓坡开发耕地的,要求设置成水平梯田(地),不同水平梯田间高差在1米以上必须设置田坎,并用砼压顶,防止水土流失,并应相应设置施肥、防病治虫等水源设施。开垦区块面积10亩以上的,应设有排水沟,地形为山垅田(地)的,必须设沿山排水沟;要设置便于农业机械通行的田间路,路面夯实,双边砌石,砼压顶。耕地开垦区块面积10亩以下的,可以用田埂分割地块。利用丘陵山地、溪滩地、废弃矿山、废弃建设用地等开垦耕地项目,其表土必须为建设占用耕地剥离的优质耕作层,相关费用纳入耕地开垦项目预算。山区垦造耕地项目利用表土确有困难,应制定地力培肥计划,建立养护制度。

  完善检查监督机制。开发造地项目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公告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和审计制。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当地招投标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对项目工程及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审计,未经审计或审计有重大问题的项目,不得申请验收。纪检监察部门要把开发造地工作纳入“重大项目保廉体系”,加强检查督促,对开发造地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完善政策,不断提高开发造地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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