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市容市貌整顿涉及拆改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佳政综〔200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市容市貌整顿涉及拆改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四日
佳木斯市市容市貌整顿涉及拆改房屋补偿暂行规定
一、凡被市政府确定的道路拓宽、市容市貌整顿等公益事业项目涉及拆改房屋的,适用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本工作执法主体并负责组织本暂行规定的实施,建设、房产、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凡有产权证照的房屋,由产权处查档审核、严格把关,并由产权处出具查档证明单;涉及有宅基地证照的房屋,由国土部门出具证明。
四、对有产权证照的房屋,由房产局责成具有合法资质的估价公司,按照估价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进行评估,并按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房屋补偿,住宅用于营业的,在评估中可考虑营业因素。
五、无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不予补偿,由规划部门认定后,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限期拆除。但房屋所有人有正式户口、无其它住处,房屋符合住房标准、建筑年限在10年以上、墙体厚在0.37米以上,具备取暖、生活起居条件的独立房屋,或者因市政府市容市貌整顿异地安置及企业改制前出售、顶抵的独立房屋,给予适当照顾,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