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佳木斯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的决定
(佳政发〔2009〕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确保政令畅通,维护法制统一,市政府决定,对《
佳木斯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并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调整市散装水泥与预拌混凝土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具体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
张书滨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刘国桥 市建设局局长
孙希平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郝奎霖 市经委主任
宋志民 市财政局局长
成员由市交通局、商务局、审计局、物价局、环保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人民银行佳木斯支行等部门主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主任赵铁民同志负责。
二、规定修改内容
第四条:佳木斯市经济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装办)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散装水泥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修改为:佳木斯市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装办)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第四条第七款:受市经济委员会的委托履行有关行政执法职责。
修改为:受市建设局的委托履行有关行政执法职责。
第五条:发展改革、财政、建设、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环境保护、统计、审计、规划、城管、物价、人民银行、铁路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互通信息、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修改为:发展改革、财政、经委、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环境保护、统计、审计、规划、城管、物价、人民银行、铁路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互通信息、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