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设标准
(一)每个“福乐家园”的室内面积原则上为300-400平方米,并有一定的室外活动场所;
(二)每个“福乐家园”至少接纳30名以上的轻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员;
(三)“福乐家园”内设职业技能训练、简易劳动工作区、康复训练区和文体活动区,并根据功能设置和发展规模需要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重点添置职业技能培训的设备设施。
四、机构性质和岗位、人员
(一)机构性质
“福乐家园”是以组织轻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员从事简单劳动,并开展技能培训、康复训练和文体活动、帮助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的公益性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二)岗位设置
“福乐家园”工作人员按工作需要设立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两种岗位。管理人员:每个“福乐家园”设2名专职管理人员(园长、园长助理)。服务人员:“福乐家园”按照学员总数10:1比例配备专职服务人员。
(三)工作人员待遇
园长:参照社区居委会副主任待遇。
园长助理:参照社区居委会委员待遇。
服务人员:参照一般社区专职工作者待遇。
(四)工作人员培训
“福乐家园”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必须经过厦门市残联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各区每年也应组织开展相关人员培训,并列入当年考核指标。
(五)工作人员聘用基本条件
“福乐家园”工作人员、服务人员必须具有厦门户籍。
⒈管理人员聘用条件
(1)热爱残疾人事业,愿为残疾人服务;
(2)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责任心;
(3)具有生产管理经验;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5)年龄在40岁以下;
具有社工师资格、且有2年以上社会工作经验者优先。
⒉服务人员聘用条件
(1)热爱残疾人事业,愿为残疾人服务;
(2)善于与残疾人沟通,有较强的责任心;
(3)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