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办、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实施,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辖区政府给予指导并实施监管。
五、组织领导
(一)成立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本市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负责制定并落实工程规划、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统筹安排工程资金,组织编制和审定校舍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落实对校舍改造建设收费有关减免政策,按照项目工程管理的要求,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进度,负责组织建设、地震、国土资源、水利部门提供地震重点区域、洪涝灾害易发区及其它地质灾害的分布情况、提出安全性评估意见及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区属项目的汇总备案,负责每季度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程实施情况。
(二)各区政府对本辖区的校舍安全负总责,负责区属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负责对区属校舍逐栋排查和鉴定评估;制定工程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和每一栋校舍加固改造、避险迁移、综合防灾方案;具体组织工程实施,落实施工管理和监管责任;及时足额下达工程投资计划和工程资金;按建设标准要求组织工程验收;建立逐栋校舍安全管理档案和校舍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制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每月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市属中小学校舍的安全排查、房屋安全鉴定、加固改造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
六、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一)要切实加强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开展工程实施情况督查评估。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实施方案、工程进度和实施结果等须向社会公布。
(二)要切实加大对校舍安全工程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三)对因学校危房倒塌和防范不力发生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对改造加固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施工质量问题遇灾垮塌导致人员伤亡的;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政府资金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建设目标实施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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