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其他甲方认为有必要终止或暂停代征关系的。
(九)通知纳税人到乙方开立结算账户并办理委托扣款手续;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协议书的规定依法代征税费;
(二)要求甲方按照协议书的规定支付委托代征手续费;
(三)要求甲方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接受甲方的政策辅导;
(四)依据甲方提供的应征税费信息按双方约定的时间扣款;
(五)在扣款次日向甲方反馈扣款信息;
(六)因乙方的机构调整,导致个体工商户的银行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甲方;
(七)设置代征税费账簿,逐笔记录代征税费;
(八)按照甲方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九)按规定的期限将税费划缴入库;
(十)乙方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税费;
(十一)乙方不得从代征税费中坐扣手续费;
(十二)接受甲方监督、检查;
(十三)发生合并、分立、停业、吊销、解散、注销、撤销、破产等情形的,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就委托代征事项做结税结票处理;
(十四)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涉税信息予以保密,并承诺不把该信息用于本协议规定以外之任何目的;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以前,不公开披露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从甲方获得的任何信息;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决不复制此类信息的任何文件或图样。
六、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协议书规定未征或少征税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追缴未征、少征的税费及滞纳金。乙方未能在限期内追缴税费和滞纳金的,由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二)乙方不按协议书规定期限解缴税款入库的,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解缴,并从逾期未缴之日起至税款缴纳之日止按日支付未按期解缴税款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三)乙方违规多征税费,造成纳税人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赔偿责任,甲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乙方的责任。
(四)因甲方未及时履行商定的事项而使乙方无法正常履行代征税款义务时,乙方不承担责任。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协议期
满未重新签订代征协议的,代征协议自动顺延一年。协议期满前30日,一方可以向另一方发出不再续签协议的书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