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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银行代征个体工商户有关税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十二)接受甲方监督、检查;
  (十三)发生合并、分立、停业、吊销、解散、注销、撤销、破产等情形的,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就委托代征事项做结税结票处理;
  (十四)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涉税信息予以保密,并承诺不把该信息用于本协议规定以外之任何目的;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以前,不公开披露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从甲方获得的任何信息;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决不复制此类信息的任何文件或图样。但乙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除外。
  六、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协议书规定未征或少征税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追缴未征、少征的税费及滞纳金。对乙方在限期内未能追缴的税费和滞纳金,由乙方负责缴纳,并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滞纳金一倍的违约赔偿金。
  (二)乙方不按协议书规定期限解缴税款入库的,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解缴,并从逾期未缴之日起至税款缴纳之日止按日支付未按期解缴税款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三)乙方违规多征税费,造成纳税人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赔偿责任,甲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乙方的责任。
  (四)因甲方未及时履行商定的事项而使乙方无法正常履行代征税款义务时,乙方不承担责任。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协议期
  满未重新签订代征协议的,代征协议自动顺延一年。协议期满前30日,一方可以向另一方发出不再续签协议的书面通知。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或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
  九、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范本)

  委托证书号:
  委托方(甲方):           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地址:电话:
  代征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电话: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与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委托代征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地方各税的框架协议》,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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