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省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补贴,由管理公司按季统一申请。收到财政部门拨入的补贴资金扣除应提管理费用后,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农发行及时拨付到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发生违反储备粮管理规定问题,核查期间可暂缓拨付。
3、省级储备粮轮换费用及价差补贴,由管理公司统一申请。储备粮轮换入库验收后,省财政部门按实际轮换数量及包干补贴标准一次性清算核拨给管理公司,包干使用。
管理公司应于储备粮轮换前,根据各轮换品种、批次以及采取的轮换方式、市场动态等情况,提出具体补贴办法和轮换方案,报省财政厅、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与承储库签订委托轮换协议组织轮换或组织集中轮换。
储备粮轮换入库并验收后,采取委托轮换方式的,按照具体的补贴办法及轮换协议,对承储库结算轮换费用及价差补贴;管理公司组织集中轮换的,按核准的具体补贴办法结算轮换费用和价差补贴,并按规定及相关协议对承储库结算出、入库费用。
包干补贴结余部分,作为省级储备粮轮换风险调节专项资金,用于以丰补歉,实行专账管理,滚动使用。经省财政厅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每年根据省级储备粮管理需要,可按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用,补充管理公司日常经费支出。管理公司要按季将省级储备粮轮换风险资金的变化、结余及使用情况上报财政厅、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省级储备粮的银行贷款利息,由管理公司与省农发行核实后,向财政部门统一申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5、保险费用,由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程序通过竞争招标方式确定保险公司,办理投保后,直接与保险公司结算,省财政部门据实补贴。
6、质量检验费用,管理公司根据每年委托有资质的粮油检验监测机构进行省级储备粮质量检验监测等实际业务量,提出费用补贴申请,省财政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业务量及相关成本性支出具体核定。费用补贴到位后,由管理公司按相关协议支付受委托单位。
7、集中采购费用,由管理公司根据省政府批准实施的大批量集中采购省级储备粮发生的入库等费用情况提出申请,经省财政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后,给予补贴。其中在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竞价采购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入库验收前占用的信贷资金利息等,按有关规定据实补贴;储备粮入库发生的装卸、搬运、整理等费用,按规定标准对管理公司实行包干补贴。
第六条 储备粮信贷资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