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储备粮财务管理细则》的通知
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现将《辽宁省省级储备粮财务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日
辽宁省省级储备粮财务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储备粮(含食用油,下同)的财务管理,依据《辽宁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省级储备粮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承担省级储备粮管理及承储任务的企业。省级储备粮的入库、出库、存储、轮换、补贴等业务的财务管理,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 辽宁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根据省财政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的授权,具体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财务管理。其职责包括:
1、根据省级储备粮补贴政策,及时申请储备粮的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和价差等各项财政补贴,并按协议和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拨补到承储企业。
2、协调落实省级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并根据省级储备粮实际规模,向省农发行统贷统还。及时申请并结算贷款利息。
3、审查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的资信和财务状况。核实承储库储备粮的库存数量、价位和成本。监督省级储备粮出库、入库过程的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 省级储备粮承储库要履行以下责任:
1、签订承储协议, 严格执行储备粮业务的有关规定,保证储备粮账实相符。
2、有效使用财政补贴资金,保证储备粮保管业务活动的费用支出需要,确保储备粮安全。
3、接受管理公司组织的财务检查,按时报送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
4、在当地农发行开设基本账户,接受农发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五条 财政补贴资金管理。
1、省级储备粮的财政补贴资金主要包括省级储备粮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及价差、贷款利息、保险费用、质量检验费用、集中采购费用等补贴。财政补贴实行按期预拨,年终清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