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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
  (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利状况明确、稳定。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通过3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取得产品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的使用权;
  (三)产品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技术先进性,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先进或以上水平;
  (四)产品性能稳定并已有一定数量的销售,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销售收入增长20%以上。对于首次或首批生产的填补国内市场空白的新产品,不受销售收入的限制;
  (五)产品生产技术成熟,质量可靠。已有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产品执行标准,并通过有资质的法定质量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等产品的,必须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六)产品具有自主品牌;
  (七)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六条 自主创新产品申请所需材料:

  (一)广州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书。
  (二)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外合资企业应提供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权结构情况。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四)产品知识产权权利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五)法定检测单位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
  (六)市级或以上科技行政部门出具的鉴定证书或其他相当的证明材料。
  (七)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八)产品标准证明。
  (九)辅助材料(其它可用于说明产品情况的材料),包括:由具备资质的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有环境污染项目的,需提交产品投产后实测的环保达标证明;属专利技术的产品需附专利证书(如核心技术专利为使用新型的,需附专利检索报告);获奖产品、名牌产品、驰名商标产品、著名商标产品等相关证明;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和销售情况证明;出口产品须提交出口证明;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如产品生产规模等方面的有效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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