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科函字〔2009〕31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反映。
附件:广州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广州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和广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穗字[2008]1号)的精神,建立广州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制度,参照《
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计字〔2006〕539号)和《广东省关于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管理办法(试行)》(粤科高字〔2008〕4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编入《广州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纳入我市财政部门确定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时,应优先购买《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对其中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试制品和首次投放市场的产品,可以由政府进行首购。
第三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程序进行认定。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认定自主创新产品的单位应是注册在广州市、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