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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我市2009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


  6.做好残疾学生的免费义务教育工作,保障盲、聋、弱智等残疾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各区、县(市)要采取多种措施,妥善安排残疾儿童入学,进一步提高残疾儿童入学率。对于需要到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有关学校不得拒收。

  7.各区、县(市)教育局要做好入学新生的统计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特别是返乡农民工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正常入学。

  8.根据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要求,小学新生需持《预防接种证》入学。各学校要做好入学查验工作。

  二、有关工作要求

  1.各区、县(市)教育局要进一步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成立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区学校尤其是热点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2.各区在进行学区划分之前,要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坚持可操作、有理有据、有所遵循,认真制定学区划分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学区划分的基本原则、具体操作步骤、可行性分析、以及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测,并制定相应的工作预案。还应制定学区划分工作的各种制度,如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

  实施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要在本地区进行公布,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3.要保持学区相对稳定。在学区划分工作具体实施过程中,如对热点或敏感学区进行调整,应事先做好宣传工作,对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进行预测,并制定预案,积极化解各种矛盾,切实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4.做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宣传工作。各区要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本地区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方案和措施。宣传工作要及时、到位、有效。

  5.严肃招生纪律,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的学校,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有违法、违纪现象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三、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由各区、县(市)教育局组织实施

  附件:2009年沈阳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工作日程安排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2009年沈阳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工作日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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