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企业能源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市)经济局(经发局、中小企业局),有关企业:
《沈阳市企业能源审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审核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沈阳市企业能源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能源审计工作,促进节能降耗,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和《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17166),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审计,是指能源审计机构依据节能法规和标准,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过程和财务过程进行的检验、测试、核查、分析和评价并提出节能改进措施的活动。
第三条 市经委负责全市能源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制定能源审计计划;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区(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能源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二章 能源审计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我市年耗能3000吨以上标准煤的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能源审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能源审计。
第五条 能源审计分为基本能源审计和专项能源审计两种类型。
第六条 基本能源审计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状况;
(二)用能单位的用能概况和能源流程;
(三)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及统计状况;
(四)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费指标计算分析;
(五)用能设备运行效率计算分析;
(六)产品综合能源消耗和产值能耗指标计算分析;
(七)能源成本指标计算分析;
(八)节能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