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197号)
《
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09年5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2009年5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排气污染预防
第三章 排气污染检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排气管、曲轴箱及燃油系统等蒸发和排放的各种污染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研究处理机动车排气污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环保部门是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区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各自管理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排气污染预防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全市环保规划,并通过制定有关政策和采取扶持措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体系,改善交通环境,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总量,防治环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