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09〕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合肥市节能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合肥市节能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调动全市节能工作的积极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安徽省节能奖励办法》和《合肥市单位GDP能耗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奖励遵循客观、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已获省级以上节能奖励的,不重复参加市级节能奖励评选。参评单位和个人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时,奖项可部分或全部空缺。
第二章 奖项设置、奖励范围和奖金来源
第四条 市政府每年度开展1次节能奖励表彰活动。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下列节能奖励:
1.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
2.节能目标完成奖;
3.节能先进企业奖;
4.节能先进个人奖。
第六条 奖励范围:完成和超额完成与市政府签订的节能目标任务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部门和重点节能企业,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个人。
第七条 奖励资金从市财政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评选条件和奖励形式
第八条 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对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且年度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部门,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奖牌,并给予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班子一次性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