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预征管理的个人投资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上年度主营项目确定分行业个人所得税预征率。主营项目根据企业经营收入总额中比重占最大的项目确定。
(四)实行预征管理的个人投资企业预征的个人投资者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实行按月预征年度结算。预征或结算的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
三、预征税款结算
实行预征管理的个人投资企业应于次年6月底前办理个人所得税预征税款的年度结算。预征的个人投资者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在办理结算退还或补缴税款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企业申请结算年度内实际进行股利分配(包括用税后利润转增股本,下同),并且按个人投资者实际分配额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大于已预征税款的,应将实际应缴税款与已预征税款的差额,由企业按规定进行代扣代缴。同时企业应根据实际分配情况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二)企业申请结算年度内实际进行股利分配,如按个人投资者实际分配额计算应缴税款小于已预征税款的,结算时应同时按企业期末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考虑到具体情况,该比例暂定为百分之三十),进行个人投资者可分配额应缴税款的计算,并据此判定是否退(补)税:
1、实际分配额应缴税款大于可分配额应缴税款而小于已预征税款的,则实际分配额应缴税款与预征税款的差额退还企业。同时企业应根据实际分配情况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帐务处理。
2、实际分配额应缴税款小于可分配额应缴税款、而可分配额应缴税款又小于已预征税款的,则可分配额应缴税款与预征税款的差额退还企业。同时企业应根据可分配额应缴税款相应的可分配利润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帐务处理。
3、实际分配额应缴税款小于已预征税款、而预征税款又小于可分配额应缴税款的,暂不退还预征税款。同时企业应根据预征税款相应的可分配利润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帐务处理。
(三)企业申请结算年度内未进行股利分配,或者年度出现经营亏损,而期末实际累计可供分配利润有余额的,除上述第(二)项情形外,暂不退还预征税款。
(四)企业申请年度结算时应填报《个人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预征税款结算表》,并同时提交财务报表、汇算清缴报告表、年度内企业股利分配情况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2008年度累计税后未分配利润为负数的个人投资企业,经税务机关检查(包括纳税评估)或能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的,暂不实行预征管理。但该类企业在以后经营期间,其累计税后未分配利润产生剩余的,应于产生剩余月份的次月起按规定实行预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