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投资企业预征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地税函〔2009〕33号)
江阴、宜兴、锡山、惠山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做好个人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公平纳税人税收负担,现对有关企业实行预征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提出如下征收管理意见。
一、预征对象
个人出资或参股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形式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单位,其个人投资者税后利润分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仍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
二、预征方法
(一)个人投资企业实行预征管理后,个人投资者应缴纳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当期应预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当期营业收入×分行业个人所得税预征率×全部个人出资比例
(二)分行业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见下表:
行业
| 个人所得税预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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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及加工修理业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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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流通及交通运输业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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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业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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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业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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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饮食服务业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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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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