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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9〕55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锦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激励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提高银行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加快实现我市“一纲五线”战略目标,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在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全面性和系统性。考核指标的设计,既要突出体现信贷资金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又要考虑到金融体系的风险性和安全性;既要充分反映银行业的服务水平和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到银行的社会责任和社会效益。

  2.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考核应尽量数据化、程序化、定量化,减少定性目标,减少人为因素和历史性印象等系统性误差,以便客观评价各银行对锦州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

  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贯穿于考核的全过程,做到评价数据真实,评判程序透明,考核过程严格,以达到鼓励进步、警示落后的作用。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锦州市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锦州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锦州市分行、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农村信用联社锦州办事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锦州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市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锦州监管分局(以下简称银监分局)。

  三、考核奖励准入条件

  1.年内未发生严重影响区域金融稳定的重大事件;

  2.当年新增存贷款比率不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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