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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清理取缔三无渔船加强渔船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特定渔船要在本地渔业捕捞作业水域生产,本地渔港和停泊点停泊,不得转港捕捞作业生产。养殖渔船仅限在指定的养殖区内捕捞生产、看护,不得从事养殖以外的作业或其他活动。

  4.特定渔船不享受渔用柴油补贴、转产转业等任何国家和省的惠渔政策。特定渔船必须履行渔船管理的各项义务,按期缴纳渔船相关费用。逾期不履行义务将立即予以报废拆解。

  5.特定渔船不得更新改造、转让过户、改变作业类型。

  6.对年度检验不合格的特定渔船和不能保证适航状态的特定渔船,要注销所有证件,立即报废拆解。报废拆解要确保在各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的监督下进行,要有拆解现场监督责任人、现场录像拍照等,要有档案资料备查。

  (七)确定拆解的“三无”渔船,由沿海县(市)区政府责成具有专项安全资质的船舶修造单位实施拆解,并由清理、取缔“三无”渔船专项工作组实施监督。

  (八)要动用公安、边防力量加大打击力度,对隐匿或拒不申请纳入管理以及不符合纳入管理的“三无”渔船,全部销毁一条不留。对违法干扰抗拒清理、取缔工作的各有关责任人,依法严加惩处。

  (九)今后一经发现渔民实际使用的“三无”渔船,无论船舶财产归属人员或单位属市内市外、省内省外,同样查处,随时发现、随时没收、随时拆解,并依据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规定,依法对“三无”船主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今后,不得有新建造、购入、变更的“三无”渔船,不得有脱管的渔船。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打击“三无”渔船作为当前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列为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策划、部署,明确责任,强化措施,逐级逐人落到实处,确保清理、取缔“三无”渔船工作的每个步骤、每项措施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做好清理、取缔工作。要认真、严格掌握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界限,坚持确保渔船安全生产、促进社会平安稳定原则,依法开展各项清理、取缔工作。

  (二)要加强清理、取缔“三无”渔船工作的宣传教育,要出动宣传车、印发宣传材料、刷写大字标语,利用电视广播等媒体进行宣传,使广大渔民深刻认清“三无”渔船的非法性、危害性,充分认识政策化解与强制拆解对构建“平安渔业”和促进民生的重要意义。宣传教育工作要具体落实到每一个渔村、每一户渔民、每一个码头、每一艘渔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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