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特定渔船要在本地渔业捕捞作业水域生产,本地渔港和停泊点停泊,不得转港捕捞作业生产。养殖渔船仅限在指定的养殖区内捕捞生产、看护,不得从事养殖以外的作业或其他活动。
4.特定渔船不享受渔用柴油补贴、转产转业等任何国家和省的惠渔政策。特定渔船必须履行渔船管理的各项义务,按期缴纳渔船相关费用。逾期不履行义务将立即予以报废拆解。
5.特定渔船不得更新改造、转让过户、改变作业类型。
6.对年度检验不合格的特定渔船和不能保证适航状态的特定渔船,要注销所有证件,立即报废拆解。报废拆解要确保在各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的监督下进行,要有拆解现场监督责任人、现场录像拍照等,要有档案资料备查。
(七)确定拆解的“三无”渔船,由沿海县(市)区政府责成具有专项安全资质的船舶修造单位实施拆解,并由清理、取缔“三无”渔船专项工作组实施监督。
(八)要动用公安、边防力量加大打击力度,对隐匿或拒不申请纳入管理以及不符合纳入管理的“三无”渔船,全部销毁一条不留。对违法干扰抗拒清理、取缔工作的各有关责任人,依法严加惩处。
(九)今后一经发现渔民实际使用的“三无”渔船,无论船舶财产归属人员或单位属市内市外、省内省外,同样查处,随时发现、随时没收、随时拆解,并依据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规定,依法对“三无”船主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今后,不得有新建造、购入、变更的“三无”渔船,不得有脱管的渔船。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打击“三无”渔船作为当前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列为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策划、部署,明确责任,强化措施,逐级逐人落到实处,确保清理、取缔“三无”渔船工作的每个步骤、每项措施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做好清理、取缔工作。要认真、严格掌握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界限,坚持确保渔船安全生产、促进社会平安稳定原则,依法开展各项清理、取缔工作。
(二)要加强清理、取缔“三无”渔船工作的宣传教育,要出动宣传车、印发宣传材料、刷写大字标语,利用电视广播等媒体进行宣传,使广大渔民深刻认清“三无”渔船的非法性、危害性,充分认识政策化解与强制拆解对构建“平安渔业”和促进民生的重要意义。宣传教育工作要具体落实到每一个渔村、每一户渔民、每一个码头、每一艘渔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