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阶段:拆解处理阶段(4月16日至6月15日)。对未申请及未得到批准纳入特定管理序列的“三无”渔船,一律实行强制性拆解。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阶段(6月16日至6月25日)。
四、工作措施
(一)逐级派出专项工作组,加强检查监督和指导协调。市及开发区、凌海市清理、取缔“三无”渔船专项工作办公室要派出专项工作组,逐级分头包干负责对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清理、取缔“三无”渔船专项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协调,并实行问责制度。市派出开发区专项工作组组长葛立军,副组长栗德才、柴俊贵、张文华;市派出凌海市专项工作组组长岳俊和,副组长周金生、邢凤印、卢维民。开发区、凌海市清理、取缔“三无”渔船专项工作办公室要将派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专项工作组成员名单报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排查,彻底查清“三无”渔船的数量。此次清理、取缔“三无”渔船普查范围包括海洋渔业捕捞渔船、为海水养殖服务的养殖捕捞船和看护船。要组织队伍,深入渔村、码头,切实搞好“三无”渔船的普查。分片包工,层层落实,督促检查,基层工作要责任到人,逐船排查,登记造册,及时上报。
(三)对经普查备案的“三无”渔船,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和渔港监督机构指定码头、岸滩或船厂停泊、停放,不得擅自移泊、移动、听候处理。渔业、交通、海事等部门对此要加强监督。
(四)采取政策化解和依法强制拆解双重办法。针对我市“三无”渔船绝大部分是“季节船”的实际情况,结合清理、取缔实际效果需要,将我市符合条件的“三无”渔船纳入我市专项管理序列特定渔业船舶独立系统管理范围进行管理,对隐匿或拒不申请纳入管理的“三无”渔船,一律没收,立即拆解。
(五)对申请纳入特定管理序列的“三无”渔船,由渔业船舶检验处、渔港监督处、渔政管理处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船舶检验、船舶登记和捕捞许可,并核发相关证件。对经检验不合格,不予登记及捕捞许可的,不纳入渔船特定管理序列,强制予以拆解。
(六)特定渔船管理规定
1.特定渔船要持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发放的相关证件进行作业生产,并接受执法检查和年度核查。
2.特定渔船要有市统一编排的清晰明显的船名号标识,并同正式渔船要有明显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