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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三十三)开展跟踪调查。一是继续开展城乡人力资源就业失业状况入户调查,了解掌握全市城乡人力资源的总量、分类和分布情况。二是开展为期3年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状况跟踪调查,从我市应届高校毕业生中选取一定数量的样本,通过每半年联系毕业生本人和家长的方式,了解毕业生就业失业状况、岗位转换状况、见习培训状况、薪酬待遇情况、参加社会保险状况等。上述两项跟踪调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十四)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一是进一步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政策和相关措施,鼓励国有企业带头承担社会责任,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避免向社会释放更大的就业压力。二是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超过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三是对关闭停产企业已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要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并及时接续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四是对经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要引导企业分批有序进行,其中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可在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五是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积极防范和严肃查处少数企业主欠贷、欠薪、欠保后转移资金、关厂逃匿等行为,妥善处理因此类问题引发的职工群体性事件,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

  六、统筹城乡就业,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能力

  (三十五)全面实施就业失业登记制度。今年要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对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劳动者统一发放《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持证人员在市内就业均可享受同样的就业扶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建立专门台帐,及时、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凡进行参保登记、用工备案、失业登记、劳动合同鉴证、参加培训、退休审批、享受扶持政策、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等,须持《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

  (三十六)加大对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援助力度。各县(市)区要在做好各类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援助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城乡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援助工作。继续完善零就业家庭就业长效机制,加强动态管理,确保20天内至少提供1个合适的就业岗位。保持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力争实现双就业。对登记失业的城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要实施重点援助和兜底安置。在企事业单位建立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安置基地,对回原籍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逐一进行登记,提供即时就业服务、即时岗位援助。继续培育购买储备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基层管理和服务岗位,优先安排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确保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在登记失业当年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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