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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二十九)进一步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工作力度。各级政府要将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补充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结合地方财力,做到每年有所补充,保证担保机制持续有效运转。各级财政要在当年财政存款招投标书中将商业银行当年发放支持就业、创业贷款增长幅度作为招投标条件之一;对当年支持就业、创业贷款增长率达不到规定的,降低其财政存款比例。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引导各类政策扶持对象拓宽就业渠道,在符合贷款原则的前提下,加大小额担保贷款的投放力度。要鼓励和引导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面向失业人员、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等以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贷款,扩大农户和中小企业动产和不动产抵(质)押担保范围,并研究探索纳入政府贴息范围的政策措施。充分利用社会闲置资金,支持个人创业促进就业。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和合作银行。加快推进村镇银行设立力度,对信贷资金主要用于促进就业的,适当放松存贷比限制。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向从事微利项目的企业和个人发放贷款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由政府财政担保公司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提供必要担保。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效果评估制度。

  (三十)启动高校大学生创业引导计划。通过2到3年时间,对全市大学生开展创业技能培训,催生大学生创业和参与创业,利用孵化基地孵化大学生创业企业。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对全市就业创业指导教师进行业务培训和学历教育培训,逐步实行高校就业创业指导教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省、市财政给予师资培训专项支持。

  (三十一)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初期(2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创办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加强就业失业监测,做好失业预警和调控

  (三十二)建立监测制度。一是建立月度失业监测制度。综合考虑行业特点、经济规模、所有制类型和就业容量等因素,在全市选择150户具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及时掌握企业产生的减薪、待岗、裁员等情况,关注登记失业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变动情况。二是建立月度农民工返乡和进城务工监测制度。依托输出地劳动保障乡镇平台,做好返乡农民工的情况统计。选择招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纺织服装、运输、矿山、建材等行业和企业作为监测样本,对农民工在城市就业失业状况进行动态监测。三是建立月度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供求状况分析监测制度。对县(市)区以上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供求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建立上述监测制度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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