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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九)积极培育市场服务岗位。各级政府要从市场需求和人民群众需要中引导、培育市场服务岗位,鼓励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政府引导和培育的市场服务岗位包括健康管理、公共营养、芳香保健、花艺环境设计等市场潜力大的领域,对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从事规定岗位的,由各级财政给予适当岗位补贴。

  (十)实行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助学贷款和学费代偿政策。凡是到县属乡镇、村工作,且期限满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申领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本金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按4∶4∶2的比例代为偿还;工作满4年,其学费由政府一次性返还,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按4∶4∶2的比例分担。

  (十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提高各级机关录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的比例,市级机关要达到50%、县级机关要达到30%。市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应逐步加大招聘具有基层工作经历人员的比例。进一步做好一村一名大学生、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除原有政策外,可享受如下政策:在市公务员招考中单独拿出一定比例的乡镇机关职位,专门用于招录上述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报考我市县乡机关公务员,享受笔试成绩加5分政策(考1科加2.5分);有空编的事业单位,可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优先招聘上述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对有2年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报考省内研究生培养单位,可享受总分加20分政策,其中外语加5分、专业课加5分、政治理论课加10分。从2009年起,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和到农村基层志愿服务的高校毕业生,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或志愿服务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

  (十二)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对各类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高校毕业生,一律取消落户限制。对被在农村开办的企业招用的高校毕业生,允许其选择在市区或县城落户。对到农村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允许其在入学前家庭所在市和就读高校所在市之间选择落户。对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2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2年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十三)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各类用人单位吸纳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级财政按实际吸纳人数给予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2009年末由用人单位领取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缴纳数额的50%。尤其要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更多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支持困难企业在稳定员工队伍的工作中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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