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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四)继续实施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政策。2009年,继续执行《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锦政发〔2008〕 21号)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将商贸型企业、服务型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批期限延长3年。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在2008年、2009年两个年度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五)实施鼓励劳务输出政策。继续实施劳务输出奖励补贴政策。对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劳务中介公司和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组织输出一名城乡劳动者到市外就业,并签订1年期限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享受150元的劳务输出补贴。强化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采取政府主导、市场主体参与的运作模式,建立一批劳务输出联络办事机构。县乡级政府要瞄准重大项目的用工需求,选择好劳务输出基地,实现农民工成批量转移输出。各级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把促进劳务输出作为重要任务来抓,注重发挥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务中介公司的作用,做好岗位与资源的对接工作。

  (六)鼓励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对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分流安置本单位富余人员并开展转岗培训的,可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可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职业培训,提升职工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企业所在地政府按人均定额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100元,未超过100元的,按实际费用给予补贴。补贴人数以困难企业申报期前一个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作为基数,按照困难企业实际参加培训人数计算,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申请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对企业职工开展在岗职业技能培训的困难企业,应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积极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在岗培训补贴执行期限为2009年之内。

  (七)积极促进破产企业职工再就业。对拟破产企业,除要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提前介入、早作谋划,对职工开展转岗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集中开展上门服务和“一对一”援助服务,以专门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促进破产企业职工实现转企就业。对破产企业职工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实施免费职业技能鉴定,鉴定费用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突出工作重点,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八)开发基层管理和服务岗位。2009年按省下达的计划开发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基层管理和服务岗位,城市面向社区,农村集中在乡和乡以下,优先安排登记失业的城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满足政府管理职能向基层延伸、政府服务职能覆盖城乡群众的需要。基层管理岗位主要包括劳动保障、计划生育、卫生防疫、质量检验、综合治理、调查分析等领域,基层服务岗位主要包括维护权益、调解纠纷、医疗卫生、就业创业、教育培训、社会文化、妇幼保健、农林水技术推广等领域。上述岗位由各级财政共同购买和给予补贴。每人每月享受不低于1000元的薪酬或生活补贴,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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