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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产管办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年修订)


  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形成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

  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实施改制并公开转让产权的,自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的权益变化,由改制前企业的产权持有单位负责处理,并应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单独披露权益变动信息和处理内容。

  第二十条 (交易方式)

  产权公开转让信息发布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联交所组织交易双方按成交价不低于挂牌价的原则签约成交;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联交所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公开竞价方式包括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以及其他竞价方式。标的企业涉及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外资并购)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中方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或者向外商(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外商)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协议转让的除外。

  出让方在提出受让条件时,应对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规定,涉及国家对外商受让标的企业产权有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应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予以提示。

  通过产权交易市场确定外商为受让主体的,由交易双方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参照以上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及内容)

  《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工商局、市产管办共同制定。产权经纪机构应当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的适用要求,制作产权交易合同。出让方和受让方达成成交意向后,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经纪机构和产权执业经纪人应当分别在产权交易合同上盖章、签名。

  第二十三条 (产权交易凭证)

  产权交易凭证是交易主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场交易规则,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完成产权交易活动、达成交易结果的凭证。

  对不予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产权交易合同,联交所应当向受托会员书面说明理由,并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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