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出让方的有效资格证明;
(二)出让方产权权属的有效证明或者出资证明、公司章程;出让方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应提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三)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出让方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者城镇集体企业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四)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可以反映出让标的基本情况的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应当提交改制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的相关材料,涉及职工安置的,应当同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决议;涉及金融企业债权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等。
第十五条 (受让方提交的材料)
受让产权的,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受让方的有效资格证明;
(二)财务状况证明、支付能力证明、信用状况证明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三)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受让方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者城镇集体企业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四)涉及外资并购、管理层及其关联方拟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应文件;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条 (核实和审查)
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受托经纪会员应当对委托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要求委托方予以补充或者更换。
联交所应当按照规定,对产权交易主体资格、信息发布的充分性和准确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所提交材料的齐全性以及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履行的内部决策、转让行为审批、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信息发布、价格确定等程序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信息发布)
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管理制度,规定在信息发布过程中各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要求、信息发布的内容和程序、信息公告的期限和形式等。首次信息公告的期限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以省级以上报刊的首次信息公告之日为起始日。
出让方应当披露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出让方不得提出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有违公平竞争原则的受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