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提供法规政策咨询、项目推介等服务,调解产权交易纠纷;
(五)建立资金结算系统,为产权交易提供资金结算服务;
(六)其他应当提供的服务。
第十二条 (会员)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产权经纪机构,是指在产权交易活动中接受出让方或者受让方的委托,为产权交易提供中介服务,以获取佣金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产权经纪机构的业务活动包括咨询、策划、居间、代理等服务。产权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档案,加强内部管理,并接受市产管办的监管。
产权交易中介行业协会是产权经纪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在市产管办指导下,履行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等职能。
产权经纪机构承诺遵守联交所章程,书面申请并经联交所同意,可以成为联交所经纪会员。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介活动的联交所经纪会员,应当是经管理部门选择确定的产权经纪机构。
拍卖机构承诺遵守联交所章程,书面申请并经联交所同意,可以成为联交所拍卖会员。从事企业国有产权拍卖活动的联交所拍卖会员,应当是经管理部门选择确定的拍卖机构。
联交所会员管理制度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会员资格的取得和退出的条件和程序;
(二)会员的业务要求;
(三)会员的行为规范和违规处理;
(四)其他需要在会员管理制度中规定的事项。
联交所应当在每年年初将上年度的会员管理情况向市产管办报备。联交所决定接纳或者开除会员应当在履行有关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市产管办备案。
第三章 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活动
第十三条 (委托代理)
产权交易实行委托代理制,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进场协议转让除外。联交所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经纪会员的名单,出让方或者意向受让方可以自主选择联交所的经纪会员,签订《上海市产权交易出(受)让委托合同》,并应当约定委托下列主要事项:
(一)提供有关产权交易的信息咨询、交易方案策划、尽职调查等服务;
(二)办理信息挂(举)牌的申请手续;
(三)参与产权交易洽谈和竞价交易活动,制作产权交易合同;
(四)办理达成交易、权证变更的有关手续;
(五)其他需要委托的事项。
第十四条 (出让方提交的材料)
出让产权的,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