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产权交易市场
第八条 (性质)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产权交易市场是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以下称“联交所”)。联交所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事业法人。联交所根据《
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市场服务,并按照市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第九条 (章程)
联交所拟订交易所章程。其内容包括:
(一)设立目的、名称;
(二)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
(三)业务运作和服务范围;
(四)会员和会员大会;
(五)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六)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七)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八)财务和会计事项;
(九)解散的条件和程序;
(十)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
联交所拟订交易章程,经会员大会审议,报市产管办审定后,报市国资委批准。
联交所可以提议修改章程,章程修改内容须经会员大会审议,报市产管办审定后,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十条 (交易规则)
市产管办制发的交易管理制度包括产权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竞价交易、合同审核、会员管理等一系列配套的产权交易业务规范性文件。联交所在日常运行中可以向市产管办提出制订或者修改交易管理制度的建议。联交所应当依据交易管理制度,在其业务服务范围内制定业务操作细则,加强内部监督。业务操作细则报市产管办审核后施行。
第十一条 (服务功能)
联交所应当积极发挥交易平台的市场化功能,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加强自律管理,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为进场公开转让、协议转让的出让方和受让方提供下列服务:
(一)提供产权交易的场所和设施,管理和发布信息,组织产权交易;
(二)建立信息网络平台和数据统计、查询系统,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国有产权登记信息系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信息系统实现网络互联或者信息交换;
(三)对会员进行管理和服务,审查产权交易主体资格、交易条件和程序,出具产权交易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