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公开转让)
国家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转让投资形成的企业国有产权应当通过公开转让方式进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协议转让的除外。其他主体转让产权的,可以采取进场公开转让的方式。
第五条 (国有股东的责任)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转让投资形成的企业产权,国有股东或其产权代表根据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时应主张进场交易。
第六条 (集体产权转让)
本市城镇集体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转让。
集体产权持有主体根据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决策和批准程序后,可以进场协议转让。
第七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国资委”) 负责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一)对市场监管机构、产权交易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二)审查或者批准产权交易市场的管理制度和产权交易场所章程;
(三)监督和管理本市国有产权交易行为;
(四)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产管办”)是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和产权经纪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一)拟订产权交易市场的政策规划市场管理制度、行业管理制度、交易管理制度、收费制度等基本制度;
(二)指导、监管产权交易市场和产权经纪机构的业务活动;
(三)审核产权交易市场的业务操作细则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四)审批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品种;
(五)统计和分析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情况;
(六)指导产权交易中介行业协会工作;
(七)调解涉及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纠纷,督促产权交易市场调解交易主体、产权经纪机构间的交易纠纷;
(八)查处产权交易市场、产权经纪机构的违规行为;
(九)应当行使的其他职责。
本市设立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和公平公正审议委员会,协助和指导产权交易市场工作。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在市产管办设办公室,定期沟通产权交易市场情况,对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等问题进行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