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产管办
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年修订)
(沪国资委产[2009]270号)
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各工商分局、各出资监管企业、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各产权经纪机构及各有关单位:
《
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及《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国资委产[2005]284号)实施以来,国有、集体和其他各类产权规范流转,上海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为适应上海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要求,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产管办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市国资委
市工商局
市产管办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
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
根据《
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鼓励各类产权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在产权交易市场从事的产权交易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市国有产权、集体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转让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在产权交易市场转让,除遵守本实施细则以外,同时应符合国务院国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股权的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进场交易)
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的产权交易可以采取进场公开转让或进场协议转让。
进场公开转让是指,产权转让主体在履行相关决策或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竞价转让产权的交易方式。
进场协议转让是指,产权转让主体在履行相关决策或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市场与受让方签约成交的交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