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文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及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通过评审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审定后公示,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未能通过评审的,由受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书面告知申报人。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本级文化行政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共同派员和抽调的专家库专家组成,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评审和专业咨询工作。

  专家评审委员会和专家库的组建方法及议事程序由市文化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对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推荐建议并出具评审意见,评审通过的,提交文化行政部门审定。

  第十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对专家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意见和推荐建议进行审定。未能通过审定的,申报人可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复审,文化行政部门应另行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并对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通过审定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项目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十六条 公示期满后存在异议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对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意见、推荐建议进行复查和对异议进行审查。经复查确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审定。

  第十七条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或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文化行政部门提出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项目建议名单,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及项目保护单位应给予相应的支持;并对入选名录项目的重要传承人,应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承活动。

  第十九条 入选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申报人及项目保护单位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认真做好保护工作。每年3月底前,申报人应向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提交前一年具体实施保护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进入名录未满一年的,免于提交。

  第二十条 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具备进入省级名录的资格。由市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符合进入省级名录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评审,并由市文化行政部门将评审结果报送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省文化厅。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