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本市设置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申报评审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项目,应当具有下列特征:
(一)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
(二)具有展现民族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体中的传承、活态存在的特点;
(四)具有鲜明特色,在区属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第七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项目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所述特征外,还应具备下列特征:
(一)具有较为突出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
(二)具有在市属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影响力,或在更大范围内具有影响力;
具有以上特征的项目,并已列入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可以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但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有重大影响力的项目,经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初步审查,可以直接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团体,以及具有深圳市户籍或持有《深圳市居住证》的个人均可成为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人。申报人不是申报项目传承人的,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的书面授权。跨行政区域传承或共享的同一项目,由有关各方协议联合申报。
第九条 申报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人应当制订申报项目的5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下列措施,具体进行保护: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汇编手段,对申报项目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
(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领域,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节庆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目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识与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