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应聘普通雇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愿意履行雇员义务;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应聘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的,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五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招聘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区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经区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亦可由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普通雇员招聘的组织实施。
市属机关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普通雇员招聘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普通雇员基本素质测试
第六条 普通雇员基本素质测试(以下简称基本素质测试)是评价应聘普通雇员者是否具备普通雇员所需基本素质的测试。
第七条 本市户籍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基本素质测试。
第八条 基本素质测试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第九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委托市人事考务机构统一命题测试,合格线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划定,对成绩合格的人员统一印制和发放《合格证》。
第十条 基本素质测试科目为《普通雇员基本素质测试》,分A、B两个级别,A类基本素质测试合格的考生可应聘本市专业技术类及辅助、工勤类普通雇员岗位,B类基本素质测试合格的考生可应聘本市辅助及工勤类普通雇员岗位。
第十一条 基本素质测试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人事行政部门发布测试公告;
(二)考生通过互联网报名,网上付费并打印准考证;
(三)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