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认定的任期内后备级领军人才;
(二)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三)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四)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取得博士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五)应聘岗位属于市人事行政部门认定的本市事业单位当年度人才紧缺岗位;
(六)推荐就业的退役运动员;
(七)本市认定的任期内国家级领军人才的配偶;
(八)本市认定的任期内地方级领军人才或后备级人才的配偶,属市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干部,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技师资格,或具备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以上学历;
(九)符合随军条件的驻深部队军人配偶,属市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干部,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十)本市户籍人员的配偶,属市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干部,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结婚满2年,年龄在40周岁以下。
本市事业单位当年度人才紧缺岗位目录和具体聘用条件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选聘由事业单位组织实施,区属事业单位选聘的也可由区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选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选聘计划;选聘计划应包含招聘单位名称、拟招聘岗位名称及经费性质、拟招聘岗位总数、应聘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等内容。市属事业单位的选聘计划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区属事业单位的选聘计划报区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二)发布选聘公告;选聘公告应包含选聘岗位及人数、选聘的范围和条件、选聘各环节的具体要求等内容;选聘公告由招聘组织单位在市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网站发布,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体发布;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由招聘组织单位接受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
(四)考试考察;招聘组织单位应按公平、科学的要求对考生组织考试和考察,具体内容和方式由招聘组织单位自行确定,考试、考察结果应及时公布;
(五)体检、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实行试用期等事项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招聘单位未经核准擅自招聘人员,不按招聘公告规定程序和要求招聘,或有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情节较轻微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