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合格的确定为拟聘人员;考察不合格的,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取消其聘用资格。
第二十五条 拟聘人员名单应在市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拟聘人员经公示,没有投诉或有投诉经查投诉不实或投诉属实但不影响聘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聘用备案手续。
拟聘人员经公示,被投诉查实不能聘用的,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取消其聘用资格;对投诉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办理聘用手续,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第二十六条 因拟聘人体检、考察不合格,在公示期间因投诉被取消聘用资格,自愿放弃等情形空出的招聘名额,用人单位可另行招考,也可申请从总成绩60分以上人员中按成绩高低排名顺次递补。
用人单位申请递补的,应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核准。核准同意的,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体检、考察和公示。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为拟聘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并在公示结束后3个月内备齐规定资料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各区人事行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将本区招聘职员的名单及其基本信息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汇总。
应届毕业生或非本市户籍社会人员,由用人单位凭聘用备案表及其他所需材料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或在职人才引进手续。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在聘用人员到单位报到1个月内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可与新聘人员约定试用期,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确。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实行1年试用期,其中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可缩短试用期,但不得少于6个月;其他非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办理转正手续;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试用期内发现隐瞒病史等不符合岗位要求的,解除聘用合同,终止聘用。
第四章 选 聘
第三十条 招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员的,可采取选聘的方式进行招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