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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九条 资格审查主要审核应聘者是否符合招考公告和岗位规定的招考条件,审查合格的确定为面试人选,出现不合格情形时,从递补人选中按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审查单位在审查结束后3日内且至少须在面试前1日在市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网站公布资格审查结果和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第二十条 面试主要测评考生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技能。市人事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分类制定面试指导规则。

  面试组织单位根据面试指导规则确定面试的具体方案。市属事业单位的面试方案应事前报其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区属事业单位经授权由事业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的,其面试方案应事前报区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面试应组成面试考官组,考官组成员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考官组成员可从考官库中通过抽签产生,也可由用人单位选派考官和从考官库中抽签产生的考官联合组成,但考官组成员中用人单位考官人数不得超过面试考官总人数的一半。市人事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面试考官组成员的组成比例作相应调整。

  考官库由市人事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人事行政部门按专业门类组建,按相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十一条 面试组织单位应当在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按一定比例合成总成绩,在面试成绩60分以上人员中依总成绩高低排序按拟聘名额等额确定体检人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具体比例,在招考公告中确定。

  第二十二条 面试组织单位应在面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总成绩汇总上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将面试结果在市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网站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7日。

  第二十三条 体检应到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于面试结束后15日内完成。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执行;国家和省对部分行业的体检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体检出现不合格情况的,应在体检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体检不合格人员名单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在体检结束后30日内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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