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人规〔2009〕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工作,根据《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工作,根据《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事业单位有岗位空缺需招聘职员的,适用本实施细则。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职员应与岗位设置制度相结合,在核定的岗位总额内进行。
第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职员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资格条件及要求,采取分类考试考核的办法进行。
第五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以及市属事业单位职员招聘的组织工作。
市人事行政部门授权各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区所属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