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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物管理局加强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开展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普查。各市、县(市)政府要组织城乡规划、文物、房管等部门,尽快对所辖地区的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进行一次全面普查,摸清现存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分布、使用情况和保存状态,并逐一建立档案。各市、县(市)的普查情况由各市城乡规划部门汇总后于2009年7月底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文物管理局。

  (二)确定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名录。各市要在普查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组织规划、建筑、文物、文化等方面的专家对全市的普查结果进行审查评定,筛选出一批保存较为完好、有代表意义、有一定历史和文化价值的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编制保护名录。名录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要挂牌保护,接受社会监督。各市要在2009年9月底前将批准的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名录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文物管理局备案。

  经公布的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名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撤消。确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列入名录的被保护建筑损毁而需要进行调整或撤消的,由市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文物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提出论证意见并向社会公示,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物管理局审查同意后,由市政府批准并公布。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城乡规划部门要积极会同文物部门及时按照法定程序申报为文物保护单位。

  (三)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对已经纳入保护名录的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抓紧会同文物、房管等部门,依据《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组织有关专家充分论证后报所在市、县(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四)编制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规划。各市、县(市)要根据城乡规划,抓紧组织编制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规划。保护规划应当制定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具体保护原则,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内的建设行为和保护建筑的合理利用提出明确的管治措施。保护规划需经专家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保护规划由所在市政府审查批准,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物管理局备案。经批准的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调整的,应当由城乡规划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示,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物管理局审查同意后,由所在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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