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审批,提高服务,加强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要严格贯彻执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等规章制度,按照
行政许可法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明晰审批制度减少了审查时限;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报及变更程序、材料内容、审批方式等内容。
要强化勘察设计资质的日常监管和动态管理,严厉查处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以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组织开展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
根据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勘察设计资质监督和管理的实际,换证工作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换证范围
各类仍在有效期内的旧版本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属于本次的换证范围。已取得按新《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新《标准》)核发的五年有效期的新版本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不在本次换证范围。
(二)所需材料
各类旧版本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换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申请表》、《企业基本信息表》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专业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新《标准》要求的其它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