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防灾责任。地质灾害防治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一定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要求,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资金投入到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汛前研究部署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采取得力措施,夯实各级各部门防灾减灾工作责任,确保各项防灾措施和责任落到实处。同时,要认真落实好每个隐患点的监测责任,将“防灾工作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到防灾责任单位和受威胁的群众手中。对威胁100人以上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实行县级领导、乡镇领导、村、组干部四级责任制;对威胁100人以下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实行乡镇领导、村、组干部三级责任制,切实将责任落到实处,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健全各级管理机构。根据我市地质灾害隐患多和防治工作任务重的实际,各县区必须设有专门的地质灾害防治监测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努力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强化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同时,要继续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实行用制度管人管事,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及时上传下达防治工作信息,确保政令畅通。
(三)加强宣传培训工作,普及防灾基本知识。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扎实细致地做好宣传、培训工作,普及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加强各级相关工作人员《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防治基础知识和岗位基本技能的培训;对群测群防监测人员,要加强监测基本方法、临灾征兆识别等方面的培训;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偏远地区的干部群众,要加强地质灾害防灾意识和防灾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落实监测专项经费,强化监测预报责任。各县区要将地质灾害监测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之中,落实预算。同时,按照市政府〔2007〕43号文件精神,将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监测补助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补助标准,落实地质灾害监测补助专项经费,用于隐患点日常监测工作。
(五)加强巡查检查,提高应急抢险能力。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编制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在汛期前印发实施;在汛期前,要在辖区内开展全面的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各项防御措施落到实处;严格执行汛期值班、险情巡查、灾情速报及应急调查等各项工作制度。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应急反应能力和抢险救灾队伍建设,切实提高队伍应急抢险救灾能力,确保一旦发生灾情,抢险救灾工作能够及时、有效开展,切实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