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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动物卫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加强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要快速反应,有效处置,坚决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三、切实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一)市、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畜牧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畜牧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组织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加强对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二)积极推动无公害畜产品认证的开展,加强无公害畜产品认证的指导,大力发展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加强认证后的监督,提高无公害畜产品生产质量。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规模饲养场(户)、小区和畜产品加工企业,必须已获得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或产品认证,并严格按照标准生产。城市超市优先采购经无公害畜产品产地和产品认证的畜产品。
  (三)市、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销售的畜产品的现场检查,调查了解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监测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畜产品,要予以查封、扣押。
  四、加强兽药饲料和畜产品的监测工作
  (一)市、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管部门要制定并组织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年度计划,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要按照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市场上经营的畜产品及兽药、饲料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抽检。被抽检的单位和个人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组织实施抽检的动物卫生监管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检。对畜产品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
  (二)兽药、饲料和畜产品应当按比例进行抽查监测。兽药生产企业监测比例不低于100%,兽药经营单位监测比例不低于30%,兽药使用单位(规模饲养场、小区)监测比例不低于3%;饲料生产企业监测比例不低于100%,饲料经营单位监测比例不低于3%,饲料使用单位(规模饲养场、小区)监测比例不低于5%;肉类每100吨监测1个批次;蛋类每1000吨监测1个批次;奶类每250吨监测1个批次。
  五、明确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
  (一)畜产品生产经营者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畜产品生产者要合理使用兽药和饲料添加剂,严格执行停药期的规定,防止对畜产品造成污染。禁止在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任何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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