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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9〕6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增加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的职能。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对人口发展战略的研究,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省人口发展规划草案,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实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贯彻落实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起草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的政策措施。
  (四)制定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负责建立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五)监测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负责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分析工作,提出发布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六)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总体规划;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公布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重要信息,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
  (七)制定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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